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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勒的程序自然法及其法治价值
作者姓名:李强
作者单位: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
摘    要:法律的道德性是富勒法律思想的核心。富勒将法律的道德性区分为法律的内在道德和法律的外在道德。富勒主要论证了法律的内在道德,提出了程序自然法的概念。程序自然法最大的价值是为法治确立了一套程序标准,即程序法治八原则,同时程序自然法也为良好的实体法的制定提供了程序保障,为实质法治的实现奠定了基础。

关 键 词:法律的道德性  程序自然法  程序法治  实质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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