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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债权让与的标的物
引用本文:韩海光,崔建远. 论债权让与的标的物[J]. 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3, 18(5): 9-14
作者姓名:韩海光  崔建远
作者单位:清华大学,法学院,北京,100084
摘    要:债权让与的标的物是债权 ,包括将来产生的债权。在中国大陆民法上 ,债权具有让与性是债权让与合同的有效条件。以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债权为标的物 ,其让与合同无效。以在性质上无让与性的债权作为让与合同的标的物 ,合同的效力如何 ,应做类型化的考虑 ;此类债权若经债务人同意 ,可以转化为有让与性。当事人禁止让与的约定 ,其效力如何 ,存在有效说、无效说和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说的分歧 ,中国大陆民法宜采取后者。

关 键 词:债权让与  标的物  让与性  禁止让与的约定
文章编号:1008-6951(2003)05-0009-06
修稿时间:2003-0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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