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债权让与的标的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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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韩海光,崔建远. 论债权让与的标的物[J]. 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3, 18(5): 9-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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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韩海光 崔建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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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清华大学,法学院,北京,10008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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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债权让与的标的物是债权 ,包括将来产生的债权。在中国大陆民法上 ,债权具有让与性是债权让与合同的有效条件。以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债权为标的物 ,其让与合同无效。以在性质上无让与性的债权作为让与合同的标的物 ,合同的效力如何 ,应做类型化的考虑 ;此类债权若经债务人同意 ,可以转化为有让与性。当事人禁止让与的约定 ,其效力如何 ,存在有效说、无效说和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说的分歧 ,中国大陆民法宜采取后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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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债权让与 标的物 让与性 禁止让与的约定 |
文章编号: | 1008-6951(2003)05-0009-06 |
修稿时间: | 2003-05-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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