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案例简介案例一:2001年3月10日,地处大山深处的湖北省宜昌县雾渡河镇法庭在雾渡河镇初级中学大操场设置简易法庭,公开审理了雾渡河镇政府状告18名不送孩子上学的学生家长一案。法庭经庭审调查,当场作出判决:家长3日内送孩子到校上学。(《法律与生活》2001年第5期)案例二:农民韦其明等人儿女辍学后,学校多次做家长工作,乡政府也先后下达了复学通知书、《行政处罚通知书》,但被告韦其明等人拒不履行其儿女复学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2001年10月,贵州省安龙县平乐乡政府将韦其明等人告上法庭。法庭经审理判决:被告停止对未成年子女接受九年制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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