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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治安处罚程序性规定的主要不足
引用本文:高文英.我国治安处罚程序性规定的主要不足[J].人民公安,1999(22).
作者姓名:高文英
摘    要:在承认我国治安处罚程序性规定“历史功勋”的同时,也应当看到我国现行治安处罚程序也存在着较多的问题。首先,从治安程序性规定的目标模式和立法宗旨上看,治安处罚程序性规定虽然体现了相对人在程序中拥有的一定的权利,如复议权。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要求国家赔偿的权利等,但是,从整体程序的规定上看,仍属于立足于行政效率的管理模式,缺少对治安管理处罚权的监督控制机制。其次从治安处罚程序的整体设计上看,程序规定过于简单,缺乏可操作性,执法机关在办理治安处罚案件时,往往要参照大量的相关规定,人为地加大了办案的复杂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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