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德标准三层次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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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刘永忠.道德标准三层次论[J].西安政治学院学报,2001,14(2):83-8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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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刘永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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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西安政治学院,哲学教研室,陕西,西安,71006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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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道德评价标准是一个层次结构系统"是否符合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是否有助于社会进步和人的完善",这是评价历史上和现实世界一切社会大群体的实践活动的宏观标准,也是根本标准;"是否符合社会主义道德的原则、规范,是否有利于国家、人民、服务对象、协作团体的利益",这是评价社会主义社会各种社会团体的整体活动、行为的中观标准;"是否有利于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是否有助于行为主体自身的健康成长、全面完善和价值的实现",这是评价每个个体的道德行为的微观标准.其中,宏观层次是标准系统的基础、根本,中观层次和微观层次是宏观层次的补充、完善和具体化.道德评价的具体过程是复杂的,因此,要将三个层次的标准要素结合起来,运用"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和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等科学方法,力求做到正确而又相对精确地进行道德评价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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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道德评价标准 层次结构 |
文章编号: | 1008-5815(2001)02-0083-04 |
修稿时间: | 2000年10月30 |
On Three Levels of Moral Standard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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