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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演艺经纪合同”解约风波:窦骁vs新画面影业
作者姓名:陶钧
摘    要:正依照当前娱乐圈的发展规则,艺人的成名离不开经纪公司或经纪人的有力市场推广,但是艺人成名后,往往因为各种因素与经纪公司分道扬镳,此时司法应做出如何判定,将直接关系到这个领域的发展方向。日前,北京市高级法院对窦骁与北京新画面影业有限公司(简称新画面公司)演出经纪合同纠纷案做出终审判决,认定在演出经纪合同中合同相对方不享有单方解除权。然而在合同相对方均存在解约的意向时,本着有利于双方当事人利益的原则出发,应当在违约方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后,判令合同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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