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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动信箱
摘    要:60岁再就业,可否认定“劳动关系”?案例:我于2009年与某学院签订了劳动用工合同,当时已年满60岁。合同约定我专门从事学院花房及园林养护工作,此前,我在另一家企业工作时,企业为我缴纳社会养老保险仅9年。2013年春节过后,该学院决定对60岁以上人员一律解除劳动用工合同。结算工资时,学院以我应聘时就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根本不是法律规定意义上的劳动者,不能适用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为由,拒绝向我支付经济补偿金。请问,我63岁被解聘,能否享受补偿金?

关 键 词:经济补偿金  信箱  劳动关系  社会养老保险  法定退休年龄  用工合同  2009年  劳动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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