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善意取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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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韩焕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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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1]湖北工程学院政治与法律学院 [2]中国人民大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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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本文系2012年湖北省小城镇发展研究中心开放科研项目“基于武汉城市圈两型社会建设背景下的农业现代化路径研究”成果,项目编号:2012K0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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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明确规定用益物权准用善意取得制度。集体经济组织对其不具所有权的土地与承包方签订土地承包合同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行为,承包方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方式符合法律规定的“公示”原则,主观上对发包方没有所有权不知情,属“善意”,因此,其可依善意取得制度取得承包土地的承包经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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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无权处分 善意取得 合同效力 国家所有权 平等保护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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