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者收取“包间费”行为的性质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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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郭静,杨思思.经营者收取“包间费”行为的性质认定[J].中国审判,2014(12):84-8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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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郭静 杨思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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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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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案情回放:原告就餐被收取包间费
2014年2月14日,原告刘某与朋友一行9人来到被告经营的酒楼就餐,原告先选择在大厅就餐.后更换至包间V6,并在该包间内点餐,随后原告又从包间V6更换至包间V13(包间内设计有落地窗,配置有独立卫生间、电视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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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经营者 性质认定 行为 原告 就餐 卫生间 电视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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