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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收取“包间费”行为的性质认定
引用本文:郭静,杨思思.经营者收取“包间费”行为的性质认定[J].中国审判,2014(12):84-85.
作者姓名:郭静  杨思思
作者单位: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摘    要:案情回放:原告就餐被收取包间费 2014年2月14日,原告刘某与朋友一行9人来到被告经营的酒楼就餐,原告先选择在大厅就餐.后更换至包间V6,并在该包间内点餐,随后原告又从包间V6更换至包间V13(包间内设计有落地窗,配置有独立卫生间、电视机)。

关 键 词:经营者  性质认定  行为  原告  就餐  卫生间  电视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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