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矛盾引发的重伤害案件适用缓刑的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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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吴长德,宋国强.家庭矛盾引发的重伤害案件适用缓刑的条件[J].中国审判,2014(5):94-9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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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吴长德 宋国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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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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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2013年6月12日下午,正在山西太原打工的被告人刘某突然接到了妻子邹某的电话,邹某在电话中哭着说,因为自家饲养的牛吃了被害人王某(刘某的弟媳)家的料,遭到王某殴打。刘某得知后恼羞成怒,于6月14日早上8时许酒后持刀到王某家中进行辱骂,双方发生争执,被告人刘某持刀将王某右上肢和腹部扎伤,经鉴定,王某失血性休克构成重伤,腹部及右上肢创口长度构成轻伤,腹壁贯通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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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伤害案件 家庭矛盾 缓刑 失血性休克 被告人 被害人 电话 腹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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