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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杂志ISSN号
一审阶段排除非法证据程序问题研究
作者姓名:
王彪
作者单位: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摘 要:
1979年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和1996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三条都规定严禁以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但没有规定违反此规定的法律后果。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发布的《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1条和最高人民检察院1998年发布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65条规定以刑讯逼供等非法方式收集的言词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或者指控犯罪的证据,但没有配套的实施程序。2010年最高
关 键 词: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刑事诉讼法
调查程序
证据合法性
检察机关
刑讯逼供
被告人
非法取证
举证责任
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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