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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分类号
杂志ISSN号
用商品及其包装容器形状申请注册立体商标的审查
作者姓名:
钟鸣
作者单位: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摘 要:
【裁判要旨】在以商品及其包装容器形状申请立体商标时应强调必须具有非功能性的条件,在不满足非功能性条件的情况下即使具有显著性也不得注册为立体商标。在商品及其包装容器形状的显著性判断上应当从严把握,因为通常而言消费者不会将商品本身或其包装容器视为标示商品来源的标志,也就不可能具有固有显著性,只有经过使用使消费者看到这种外形就能识别
关 键 词:
显著性
包装容器
立体商标
商标局
非功能性
商品来源
提供者
消费者
立体形状
商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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