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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民事责任能力的若干问题——与刘保玉、秦伟同志商榷
作者姓名:余延满  吴德桥
作者单位:武汉大学法学院 教授(余延满),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法官(吴德桥)
摘    要:自然人的民事责任能力即自然人的侵权行为能力。自然人民事能力制度是从过失责任主义演绎而来 ,因而无过错责任、公平责任自无民事责任能力制度适用的余地。我国民法关于自然人民事责任能力的判断标准可借鉴德国民法的做法

关 键 词:民事责任能力  民法  立法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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