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条约对第三国(方)的法律效力
作者姓名:王庆海  刘爽
作者单位:吉林大学法学院!教授(王庆海),吉林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刘爽)
摘    要:根据《条约法公约》的原则规定 ,条约仅对缔约国有法律效力 ,非经第三国(方 )同意 ,条约对第三国 (方 )无法律效力。但在某些情况下 ,条约仍可为第三国 (方 )创设义务或权利 ,可以对第三国 (方 )产生法律效力。具体分为 :条约为第三国 (方 )创设义务 ;条约为第三国 (方 )创设权利 ;对第三国 (方 )义务的变更与取消和对第三国(方 )权利变更或取消四种情况。

关 键 词:国际法  国际条约  国际惯例  条约效力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点击此处可从《法学研究》浏览原始摘要信息
点击此处可从《法学研究》下载免费的PDF全文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