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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侵权广告主发布者经营者均有责任
引用本文:曾英,赵凤霞.广告侵权广告主发布者经营者均有责任[J].四川审判,2002(1):36-37.
作者姓名:曾英  赵凤霞
作者单位: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摘    要:案情:重庆南方景象图片有限公司于1999年7月4日与聘请模特进行图片拍摄,双方约定所拍摄的图片作为南方公司的著作财产归其所有,并有权使用于法律允许的任何范围;南方公司一次性支付给模特拍摄劳务及肖像权使用费200元。

关 键 词:广告侵权  经营者  广告主  1999年7月  责任  发布  南方公司  一次性支付  有限公司  拍摄  图片  使用费  肖像权  模特  案情  财产  作为  约定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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