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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本府各部门和各专署,各市、县人民政府向本府办公厅抄送备查性公文的规定
摘    要:关于本府各部门和各专署,各市、县人民政府向本府办公厅抄送备查性的文件,过去会作过规定,各部门和各地一般也都执行了规定。但是,由于原来规定不够明确具体,各部门和各地对办公厅组织机构不了解,因而送的份数各不一致;由于几年来省府陆续增加了许多新的直属单位,而各部门和各级政府的主管人员又经过多次调换,因而执行中很不一致。为此特将抄送办法和份数重新规定如下:一、本府各委、厅、局、会、院、署、行抄送办公厅的公文,按性质可分为两种:一是向省府抄报备查性质,由办公厅承收;一是和办公厅本身工作有关的。这裹规定的是第一种性质的。(1)除个别问题的批覆、公函和便函以外,一般以部门名义普遍发的公文,一律抄送省府办公厅一份。送时,封皮写「省府办公厅收」。此外,一般下必再分送主席、副主席(各部门首长认为某些文件有特别需要者例外)、山西省人民政府或主席办公室等。省府名义发的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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