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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助当事人掩埋尸体并作虚假陈述的行为定性
引用本文:殷勇,张弦生.帮助当事人掩埋尸体并作虚假陈述的行为定性[J].中国检察官,2009(8):66-66.
作者姓名:殷勇  张弦生
作者单位: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检察院[223600]
摘    要:基本素情 2002年6月17日下午,冯某某(已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刑)对其有精神病的儿子冯学从用家中的擀面杖殴打致死,遂找族人帮助掩埋.冯乙、冯丙、冯丁、冯甲(已病故)等人碍于亲情,在明知冯某某故意杀人的情况下,仍帮助冯某某掩埋了冯学从的尸体,并帮其毁灭罪迹.后因人检举,公安机关于2007年11月1日立案侦查,冯乙、冯丙、冯丁等人在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以后,均辩解自己没有帮助冯某某掩埋尸体.

关 键 词:行为定性  虚假陈述  尸体  当事人  故意杀人罪  精神病  案情  殴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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