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隆达艺术传播有限责任公司诉泉州纯真熊胆酒有限公司、福建建中(集团)有限公司侵犯广告著作权案 |
| |
作者姓名: | 俞晓霞 |
| |
作者单位: |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
| |
摘 要: | 被告福建泉州纯真熊胆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熊胆酒公司)系被告福建建中(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中集团)的子公司。1997年8月25日熊胆酒公司与原告福建隆达艺术传播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隆达公司)签订了一份《代理广告意向书》,约定被告拟委托原告设计、制作、发布“纯珍”熊胆酒的户外广告与电视广告业务。应在约定的时间内完成设计、制作任务,否则,被告将取消原告的代理资格。同年11月14日,隆达公司与建中集团签订了一份《户外广告合同》,约定:建中集团委托隆达公司全面负责“纯珍”熊胆
|
关 键 词: | 原告 被告 约定 有限责任公司 著作权 签订 有限公司 团委 集团 广告 |
本文献已被 维普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