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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体保的行为应定何罪
作者姓名:陈长有
作者单位: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摘    要:被告人冯体保(男,四十二岁,工人),于一九八四年二月二十六日下午二时许,携带双管猎枪从瓦窑头山上打猎返回,路经偏僻土路时,见路旁坐着一男一女(赵王夫妻),便鸣枪一声,接着持枪将二人拦住,查问是什么关系,并索要工作证。他们当即说明是夫妻关系,没带工作证。冯体保一手提着枪,一手抓住赵的衣领说:“没有工作证不行,到派出所去。”并要搜赵、王的口袋和提包,同时提出要与王发生关系,并用枪对准赵,让他离开。赵无奈,两次交给冯二十三十元钱,但冯仍继续对王纠缠,强要与其发生性关系,王说:“你要这样我就跳崖”,并向崖边走去,被告见此状才溜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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