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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债权请求权作出的另案生效判决不能阻却执行
作者姓名:刘月
作者单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摘    要:<正>【裁判要旨】另案生效判决确定的物之交付请求权,在债务人未履行给付标的物的义务之前,物权未发生变动,该债权系普通债权,与申请执行人要实现的金钱债权同属债权性质,不具有优先效力,不能排除强制执行。案号一审:(2017)辽13民初24号二审:(2018)辽民终289号再审审查:(2018)最高法民申6030号【案情】原告:朝阳双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诚公司)。被告:郭礼军、刘树奇、郝桂华、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劳动就业培训学校(以下简称培训学校)。

关 键 词:生效判决  申请执行人  强制执行  债权请求权  金钱债权  优先效力  债务人  裁判要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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