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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授权汕头市和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分别制定法规和规章在各自的经济特区实施的决定草案的书面说明——1996年3月12日在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上
引用本文:曹志.关于授权汕头市和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分别制定法规和规章在各自的经济特区实施的决定草案的书面说明——1996年3月12日在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上[J].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1996(3).
作者姓名:曹志
作者单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秘书长
摘    要:各位代表: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我向大会作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授权汕头市和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分别制定法规和规章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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