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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复核是死刑案件的必经程序
摘    要: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应由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可以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和判处死刑的第二审案件,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准核。”这一法律规定包含了以下基本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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