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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修改《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的决定
摘 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28号现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总理温家宝二○○八年七月二十二日国务院决定将《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投资者可以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独资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演出经纪机构可以在内地设立分支机构。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关 键 词:
违法所得
文艺表演
营业执照
主管部门
澳门特别行政区
政府文化
经营单位
演出
公安部门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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