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社区服务刑立法应该缓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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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李波.论我国社区服务刑立法应该缓行[J].青少年犯罪研究,2006(1):75-7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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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李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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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烟台大学法学院2003级硕士研究生,山东省烟台市2640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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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社区服务,作为针对在某种程度上侵害了社会,却只须施加以轻刑的犯罪人的一种刑罚措施,正被越来越广泛地使用。与其它刑罚相比,社区服务在性质及运作程序上有很大区别。对我国而言,社区服务在理论上远未成熟,立法为时尚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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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社区服务刑 立法 缓行 刑罚措施 犯罪人 轻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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