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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庭审形式化忧思
作者姓名:姚劲峰
作者单位: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摘    要:《刑事诉讼法》的修改与实施,确立了一种新型混合制的庭审方式,吸收了当事人主义的合理因素,对过去的庭审方式作出了重大的改革。新的运行机制,给法官带来了一系列的挑战。刑事审判法官为此作出了一些努力和有益的探索,但庭审形式化的阴影难除,这不得不引发我们的思考。—、庭前程序性审查实质化,致使庭审形式化《刑事诉讼法》第150条规定: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并且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这一规定确立了刑事案件庭前审查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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