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第149条之扩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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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孙逊 周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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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清华大学法学院(孙逊),清华大学法学院(周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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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公司法第149条规定,“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票,但为减少资本而注销股份或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时除外。公司依照前款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票后,必须在十日内注销该部分股份,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变更登记并公告。”事实上,我国目前公司取得自己股份的现象已不限于第 149条的规定。如 1999年4月,云天化宣布定向回购2亿股国家股。紧接着,申能股份斥资25.1亿元回购10亿股其母公司持有的国有法人股,青岛啤酒在香港市场用现金回购其已经发行H股的10%。这几个案件中,公司回购自己股份的目的分别是减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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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公司法 第149条 中国 股份回购 立法模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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