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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的公司制改革
引用本文:朱代恒.律师事务所的公司制改革[J].中国律师,2001(11).
作者姓名:朱代恒
作者单位:重庆原野律师事务所
摘    要:根据我国《律师法》的规定,目前律师事务所的类型分为三种,即国资所、合作所、合伙所。这三种类型的律师事务所各有所长,共同发展,为我国现阶段的律师服务提供了多种可供选择的执业机构,为我国律师业向前发展起了巨大的推动作用。但由于这三种律师事务所在投资主体、管理模式、分配制度、债务承担等方面的差异较大,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也日益突现出来,阻碍了我国律师事业的进一步发展。现阶段,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国资所逐步与司法行政机关脱钩,国资所律师不再具备国家公务员的身份。尽管如此,国资所本身的问题却依旧存在,并未因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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