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缔约过失责任 |
| |
作者姓名: | 陈立新 |
| |
摘 要: | 缔约过失责任又称先契约责任,是在缔结契约过程中一方或双方违背了协助、通知、照顾、保护、忠实等先契约义务,使相对方基于对契约会有效成立的信赖而受到损失。 建立缔约过失责任制度的意义在于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维护市场交易的安全,有利于交易的促成。在没有合同关系或合同没有生效的情况下,当交易一方或双方遭受损害时,无法追究当事人的合同责任。而缔约过失责任制度的建立,弥补了这种缺陷,使交易双方一旦在市场交易中受到损失,能及时以多种方式寻求法律保护。 缔约过失责任问题,自罗马法以来,一直成为立法及学者…
|
关 键 词: | 缔约过失责任 民法 公司责任 比较 侵权责任 |
本文献已被 CNKI 维普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