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我应该证明我有罪吗?——浅谈反对强迫自证其罪的特权与供述的义务
作者姓名:杨桂红  金春
作者单位: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
摘    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陈述有两大作用,一是印证作用,即与案件中的其他证据相互印证,从而确认案件事实。二是引导作用,即引导为侦诉机关和审判机关尚未掌握的新的事实和新的证据。及时获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对于迅速突破案件、推进诉讼进程具有举足轻重的意义,故而无论在侦查、起诉还是在审判活动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往往受到极大重视。为了保障诉讼文明、公正的进行,一些国家在本国的宪法、刑事诉讼法中确立了自白任意性规则,赋予被刑事追诉的人以反对自证其罪的权利,联合国人权约法也将反对自证其罪确认为一项重…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