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四年前,也就是在《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颁布以前,我们对“两法”实施有很高的期望值,希望“两法”能给律师带来更大的活动空间,在中国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进程中能够发挥更大的作用。但是几年下来,跌跌撞撞,坎坎坷坷,在刑事案件的代理中使我们心灰意冷,无路可走,有的归纳律师在刑事辩护中为“十三难”(见《中国律师》97.12期夏露文),有的认为《刑法》第306条是把达摩克斯利剑(古希腊神话)悬在律师头上,有的则认为是陷阱。有些专家为律师鸣不平,但是“涛声依旧”、“江山不改旧模样”。现在全国的“刑辩”比两法颁布前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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