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罪不定论——郝恩旺贪污罪质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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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侯国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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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中国政法大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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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法制日报》 2001年 2月 16日第 3版在《追款追成贪污犯》一文中报道了这样一个案件: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陈庄村村委成员郝恩旺 (盲人 ),自筹资金,不辞辛苦,为村里追回上百万元的欠款后,按照与村委会签订的协议,取得了 15万元的提成。后被法院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 8年。 笔者认为,郝恩旺的行为不构成贪污罪。 按照《刑法》第 382条的规定,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所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自己职务范围内主管、管理、经手公共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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