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民行检察监督职能的有效运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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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徐蕾 李咏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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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1. 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黑龙江,哈尔滨,150090 2.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黑龙江,哈尔滨,1500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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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运用民行诉讼监督职能保护平等市场经济主体应该从根本上克服地方保护主义,树立对不同市场经济主体予以平等保护和服务的执法观念,充分运用抗诉职能、检察建议方式、耐心做好服判息诉工作,同时配合其他自侦部门做好枉法裁判案件侦查工作。另外,在立法上应赋予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主持和解和中止执行决定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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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民事行政诉讼 检察监督职能 市场经济主体 |
文章编号: | 1008-7966(2005)02-0103-02 |
修稿时间: | 2005-01-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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