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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律师体制
引用本文:徐静村.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律师体制[J].现代法学,1988(4).
作者姓名:徐静村
摘    要:<正> 在我国政治体制改革和经济体制改革日益深入的情况下,律师体制的改革已迫在眉睫。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究竟应当建立什么样的律师体制不仅仅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而且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一、现行律师体制已不适应改革形势一九八○年我国制订《律师暂行条例》的时候,经济体制的改革尚在酝酿之巾,社会主义经济只有全民和集体两种公有制形式,一切经济活动都不过是国家运用行政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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