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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事案件立案管辖的调整
作者姓名:
易杰峰
作者单位:
江苏省通州市委组织部
摘 要:
刑事案件的立案管辖,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将立案的刑事案件分为需要侦查和不需要侦查两大类,并由此而确定由有侦查权的机关(公安、检察、国家安全三机关)和无侦查权的机关(法院)分別受理。尽管这一规定曾对我国刑事案件的查处起过重大作用,但随着打击刑事犯罪活动的客观形势的变化,这种四分法的刑事案件立案体制,越来越显露出它的弊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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