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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宪法与“以法治国”——再论法治还是人治问题讨论的重大现实意义
引用本文:吴澄.新宪法与“以法治国”——再论法治还是人治问题讨论的重大现实意义[J].法学杂志,1983(3).
作者姓名:吴澄
摘    要:胡耀邦同志在党的十二大报告中进一步指出:“社会主义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都要靠继续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来保证和支持。”而“社会主义民主的建设”又“必须同社会主义法制的建设紧密地结合起来,使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化、法律化。”这就是说:民主是法律的基础,法律是民主的保障。宪法,一般说,就是人民把自己争得的民主用国家根本大法的形式固定下来。毛泽东同志在延安宪政促进会上的演说中说:“宪政是什么呢?就是民主的政治。”“世界上历来的宪政,不论是英国、法国、美国、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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