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族自治地方行政许可的设定权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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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吉龙华,安树昆. 论民族自治地方行政许可的设定权问题[J]. 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 2005, 18(5): 89-9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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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吉龙华 安树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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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云南行政学院法学教研部 云南昆明650111(吉龙华),云南行政学院法学教研部 云南昆明650111(安树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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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国家行政学院招标课题“边疆民族地区行政许可法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的阶段性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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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行政许可法规定,地方性法规可以可以设定行政许可,根据立法法和相关法律的规定,地方性法规不包括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因此,民族自治地方的条例没有行政许可的设定权,然而,就立法权限而言,民族自治地方的立法权要比非自治地方的立法权要充分得多,它是自治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和体现,因此,应当具有行政许可的设定权,至少也要能够作变通或补充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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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民族 自治地方 行政许可 设定权 |
修稿时间: | 2005-07-12 |
Lcgislations over Administrative Licensc in Minority Autonomous Region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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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tract: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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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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