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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族自治地方行政许可的设定权问题
引用本文:吉龙华,安树昆. 论民族自治地方行政许可的设定权问题[J]. 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 2005, 18(5): 89-93
作者姓名:吉龙华  安树昆
作者单位:云南行政学院法学教研部 云南昆明650111(吉龙华),云南行政学院法学教研部 云南昆明650111(安树昆)
基金项目:国家行政学院招标课题“边疆民族地区行政许可法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行政许可法规定,地方性法规可以可以设定行政许可,根据立法法和相关法律的规定,地方性法规不包括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因此,民族自治地方的条例没有行政许可的设定权,然而,就立法权限而言,民族自治地方的立法权要比非自治地方的立法权要充分得多,它是自治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和体现,因此,应当具有行政许可的设定权,至少也要能够作变通或补充规定。

关 键 词:民族  自治地方  行政许可  设定权
修稿时间:2005-07-12

Lcgislations over Administrative Licensc in Minority Autonomous Regions
Abstract:
Keywo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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