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案件委托管辖初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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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赵建设 崔向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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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铁道警官高等专科学校,治安系,河南,郑州,4500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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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治安案件的管辖应该包括受案阶段的管辖、调查阶段的管辖与处理决定阶段的管辖。质量与效率应是设定治安案件管辖制度的核心价值准则,而且行政管辖制度与司法管辖制度相比有其自身特性,根据行政契约原理,行政机关之间可以通过合同方式进行自由公务的行政协作,把委托方法引入治安案件管辖制度体系的设计之中。用委托管辖的方式来解决办案实践中所存在的问题,可以提高办案效率、保证办案质量、弥补现行制度之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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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治安案件管辖 制度设计 委托管辖 |
文章编号: | 1009-3192(2007)03-0044-04 |
修稿时间: | 2007-07-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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