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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的行为应定何罪
作者姓名:李正俭  薛造国  潘玉英
摘    要:张某,男,27岁,某公安分局乘警队民警。1989年6月14日,张某值乘石家庄开往上海的174次旅客列车,在车上认识了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橡胶登山鞋厂的业务员吴某,吴将装有现款(人民币48000元)的旅游包交与张保管。5月15日4时许,列车运行至兖州站至薛城站区间时,张从该包中拿出人民币10000元,装入自己的乘务包内。列车到达上海站后,张将旅游包交还给吴,吴当即开包发现现款短少,向张迫要。张矢口否认,并编造假象,作了报失经过笔录,并给吴写了所谓“丢失证明”。5月16日张返回石家庄,以其妻的名义将非法占有的赃款分别存入两个储蓄所。并烧掉存折,以密写的方法将存折帐号记录下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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