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是过失杀人 而是伤害致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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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赵庭林 戴志强 杨文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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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赵庭林,戴志强),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杨文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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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人民司法》第五期刊登的丽生同志《过失杀人与伤害致死怎样区别》一文(以下简称“丽文”),对“顷、陆两案”进行了分析。我们有不同看法,现提出探讨。“丽文”根据“两案被告与其父平时关系尚可,打后均给予抢救”,认为“被告并无打死其父的动机和目的,也无伤害其父身体健康的故意,尽管打人出于故意,致死实属一时盛怒失手,是被告所不希望发生的意外事故,按过失杀人罪判处,是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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