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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法不溯及既往”的典型案例分析
作者姓名:陈翁斌
作者单位:浙江温岭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摘    要:正引言对于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下简称《城乡规划法》)实施后,《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以下简称《城乡规划条例》)实施前的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但是属于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之违法行为(以下分析均以此条件为前提),应当按照《城乡规划法》第64条关于"建设工程造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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