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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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王震.法治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J].求知,2008(1):42-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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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王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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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中共中央党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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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一、法治、和谐社会的内涵
(一)法治的内涵有学者认为.法治的内涵包括四方面的内容:法的普遍遵守.即法律高于任何权力、任何其他规范、任何个人都有遵守法律的义务.不承认有法上公民或法上团体:良法的实体(内在)价值,即良法的实体内容,指法律必须保障自由、平等、权利等基本人权;良法的程序(外在)价值,即形式,通常指:法不溯及既往、法的明确性、公开性、法律的普遍性(不得制定针对具体个人的立法)、不矛盾性(法律不得相互矛盾)、法律的可行性、法律的安定性等等;基本制度原则,包括国家机关分权制衡制度、司法独立制度、司法审查制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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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法治 分权制衡制度 司法独立制度 司法审查制度 不矛盾性 基本人权 基本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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