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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暂行办法的通知
摘 要:
<正>黑政办发[2014]9号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经省政府同意,现将《黑龙江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14年3月4日黑龙江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2013年10月25日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降低创业成本,激发社会投资活力,按照方便注册和规范有序的原则,
关 键 词:
市场主体
暂行办法
常务会议
创业成本
社会投资
直属单位
个体工商户
征收范围
登记机关
工商行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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