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暂行办法的通知
摘    要:<正>黑政办发[2014]9号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经省政府同意,现将《黑龙江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14年3月4日黑龙江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2013年10月25日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降低创业成本,激发社会投资活力,按照方便注册和规范有序的原则,

关 键 词:市场主体  暂行办法  常务会议  创业成本  社会投资  直属单位  个体工商户  征收范围  登记机关  工商行政管理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