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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
摘    要:<正>国发2013]4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深化金融体制改革,支持实体经济发展,依照公司法、证券法相关规定,国务院决定开展优先股试点。开展优先股试点,有利于进一步深化企业股份制改革,为发行人提供灵活的直接融资工具,优化企业财务结构,推动企业兼并重组;有利于丰富证券品种,为投资者提供多元化的投资渠道,提高直接融资比重,促进资本市场稳定发展。为稳妥有序开展优先股试点,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关 键 词:市场稳定  融资工具  财务结构  企业股份制  融资比重  非公开发行  直属机构  公众公司  会计年度  发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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