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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别除权的基础权利
引用本文:杨迪.论别除权的基础权利[J].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6,21(2):151-154.
作者姓名:杨迪
作者单位:郑州大学,法学院,河南,郑州,450001
摘    要:破产担保债权的别除权,在我国有关法律中虽然未作为一个法律概念提出,但是,在我国破产还债和担保实践中,已广泛运用。为使当事人和司法机关有法可依,在我国立法中应该对别除权的基础权利予以明确规定。

关 键 词:别除权  担保物权
文章编号:1008-6951(2006)02-0151-04
修稿时间:2005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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