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委员会关于新公私合营企业公方人员补发工资问题的须知 |
| |
摘 要: | 由国营、老合营企业及国家机关调入新公私合营企业的领导干部和一般人员,其工资补发时间,经请示国务院复示:此次增加工资一律从1956年7月1日开始,不得提前,这样规定对锁导干部是为了政治上的主动,对一般人员是为了加强职工之间的团结。根据这一精神,对"吸并"人员,如果属于此次工资改革的范围,也应从1956年7月1日起补发工资。因此,我们批转省供销合作社系统新公私合营企业工资改革方案中规定的一般公方人员1956年4—6月份的补发工资问题,应该停止执行,其它与此有关的文件中和这个精神有抵触者,也应一律照此修正。
|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