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论我国大陆地区遗赠主体制度的立法完善——以海峡两岸法律制度比较为视角
作者姓名:吴国平  吴锟
作者单位:福建江夏学院法学院;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
基金项目:福建省教育厅2011年B类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编号:JB11314S)的阶段性研究成果之一
摘    要:我国大陆与台湾地区继承法都确立了遗赠制度,对遗赠人和受遗赠人的相关问题作出了规定。相对而言,我国台湾地区遗赠主体制度内容较为全面。我们可以借鉴台湾地区和世界有关国家的立法经验,扩大遗赠法律关系当事人的范围、建立遗赠义务人制度、增设转遗赠、替补遗赠和后位遗赠制度等,以期进一步完善我国大陆地区的《继承法》。

关 键 词:遗赠人  受遗赠人  立法  完善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