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大陆地区遗赠主体制度的立法完善——以海峡两岸法律制度比较为视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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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吴国平 吴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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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福建江夏学院法学院;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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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福建省教育厅2011年B类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编号:JB11314S)的阶段性研究成果之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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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我国大陆与台湾地区继承法都确立了遗赠制度,对遗赠人和受遗赠人的相关问题作出了规定。相对而言,我国台湾地区遗赠主体制度内容较为全面。我们可以借鉴台湾地区和世界有关国家的立法经验,扩大遗赠法律关系当事人的范围、建立遗赠义务人制度、增设转遗赠、替补遗赠和后位遗赠制度等,以期进一步完善我国大陆地区的《继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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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遗赠人 受遗赠人 立法 完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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