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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复议办法
摘    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16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复议办法》已于2007年8月29日经署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1999年8月30日海关总署令第78号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实施〈行政复议法〉办法》同时废止。署长牟新生二○○七年九月二十五日

关 键 词:申请人  行政复议申请书  行政复议机关  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复议法  行政复议决定  海关工作人员  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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