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者偷换车辆骗取保险公司理赔费如何定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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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包立志.交通肇事者偷换车辆骗取保险公司理赔费如何定性[J].法学评论,1987(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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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包立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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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安徽省天长县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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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案情:运输个体户驾驶员张某,驾私有三轮客运车途中将一扒车少年摔伤,发现后遂送伤者(11岁男学生)到附近医院治疗。嗣后,张因车未投保,怕承担后果,便找有同型号车并投第三者责任险的运输个体户刘某商量,答应事后给好处,由刘某带车到县交通监理部门报案并通知县保险公司(张随同)。26天后,交通监理部门分清事故责任并主持双方达成协议;刘某一次性补偿伤者医药、营养费520元,伤者护理费自理。刘某凭证到保险公司索取95%的理赔费给张。由于群众检举并被保险公司查实,追回损失款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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