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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股权转让协议中对相关材料移交约定的有效性
作者姓名:郑雄英
作者单位:北京大成(福州)律师事务所
摘    要:公司虽为具有独立财产的法人,但其并没有自然人的思维,无法形成独立的意志,作为抽象的民事主体,必须通过股东或高管等具备思维能力的人形成法人意思机关依法进行运转和管理,实现公司权益。股东将出资投入公司取得股权,通过对公司的经营管理享有分红和在清算后依法取得分配财产实现权益。因此,当转让方(控股股东)将持有的股权全部转让给受让方(控股股东)后,不予移交印章、公司财务账册档案材料,可能导致受让方无法实现对公司的控制和经营管理。司法实践对于公司股权受让方是否有权以自己名义要求转让方移交公司档案材料存在不同认定和处理,为避免给当事人增加诉累及可能给公司经营管理造成进一步的损害,建议立法中予以明确规定。

关 键 词:有限责任公司  股权  转让  移交档案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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