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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管办单位对企业债务承担责任的几个问题
引用本文:马良,孙立群.企业管办单位对企业债务承担责任的几个问题[J].河北法学,1992(5).
作者姓名:马良  孙立群
作者单位:承德市第二律师事务所 (马良),承德市第二律师事务所(孙立群)
摘    要:企业管办单位,指的是企业主管部门和开办单位.他们对其管办企业的债务,在一定情况下要承担责任,这是我国对企业实行行政、经济、法律手段综合管理的反映,也是民事、经济审判工作中经常遇到的问题.审判实践中,习惯把这个问题简单化,认为凡是企业的管办单位,对企业债务就应承担责任,而且是连带责任;有关案件就照此处理.这是不准确的.为了正确理解管办单位责任的法律规定,依法处理有关案件,笔者就有关的几个问题谈一些意见,仅供探讨.一、管办单位对企业债务并非在一切情况下都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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